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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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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鹤沙处〔2023〕违建27号

  姓名:周*楷

  居民身份证:440681**********13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因你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十里方圆观澜三街6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水体边建设建(构)筑物,我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作出《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27号),并于2024年5月28日送达给你,要求你自收到《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十里方圆观澜三街6号红线范围外水体搭建的121.97平方米的平台。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我街道已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送达《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3〕违建27号),要求你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你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街道决定于2027年3月15日对你在十里方圆观澜三街6号红线范围外水体搭建的平台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本次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你应于2027年3月15日前自行清退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内的人员及财物,并于强制拆除时到达违法建设现场。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50-8930560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镇南工业城31号之二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2026年9月11日

附件: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