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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农村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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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村民、各村内用水单位:

  为持续改善我市农村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24〕2号)及《鹤山市探索征收农村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鹤府办函〔202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在辖区内农村地区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与标准

  征收范围为沙坪街道辖区内全部农村地区。

类别

收费标准

适用范围

居民用水

0.85元/立方米

村民居家生活用水、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合表户用水等。

非居民用水

1.20元/立方米

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公共消防用水和特种用水等。

  二、计征水量

  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征收方式及时间

  农村污水处理费自2026年9月起开始征收。农村污水处理费随每月收缴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即10月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的为9月产生的农村污水处理费。

  注意: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覆盖范围并已按城镇征收标准征收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执行期间,国家、省和江门市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四、减免政策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群体,实行“先征后补”方式: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该户当月实际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计算,但每户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8元。

  五、咨询方式及时间

  联系电话:8930856

  工作日时间:8:30-12:00,14:30-17:30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