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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2021年度流域面积50km²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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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相关要求,经现场勘测并结合市辖区河流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鹤山市完成了5条流域面积50km²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河流划界范围:南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9.01公里。泥海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9.368公里。云乡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9.03公里。虹岭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5.67公里。古蚕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4.561公里。

  二、划界标准

  河流管理范围划界标准: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具体划定参考多年平均淹没水位线综合考虑。

  三、划界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划界标准,参考历史最高洪水位,结合河道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形成了鹤山市5条流域面积50km²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图,有关节点坐标请到市水利局实名查阅。

  四、河湖管理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河湖管理单位:各属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五、公示意见反馈时间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水利局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鹤山市水利局(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港口路36号)河湖管理股

  联系人:漆焕然

  联系电话:0750-8939907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SSHZB@YEAH.NET

  鹤山市5条流域面积50km²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图(南溪河、泥海水、云乡河、虹岭河、古蚕水).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