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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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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    

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是鹤山市水务局属下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工作是水政水资源管理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察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其它行政处置措施。受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取水、河道占用、河道采砂等行政许可证和征收相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编制13人,实有9人,离退休2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031.74万元,比上年增加810.99万元, 增长78.60%主要是鹤山市河长制办公室与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合署办公,鹤山市河长制所有支出都纳入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管理。支出预算1031.74万元,比上年增加810.99万元, 增长78.60%主要是鹤山市河长制办公室与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合署办公,鹤山市河长制所有支出都纳入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管理。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0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5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主要原因: 厉行节约,减少开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主要原因: 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2.0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56万元,主要原因: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标准,做好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 。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6.16万元,其中:办公费2万元,会议费0.35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7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05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342.3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3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34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6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8年,本部门没有绩效项目标管理的项目。    

   

  1.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部门预算公开表格说明.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