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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 抗拒监管!收监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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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监狱服刑,社区矫正虽没有完全剥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但社区矫正也有日常监管的“高压线”,社区矫正对象绝对不能触碰。

  鹤山市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累计受到两次训诫处分。鹤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本着教育矫正的宗旨,多次与其进行个别教育谈话,积极引导其端正态度、增强法律意识,但朱某某依旧我行我素,屡教不改。

  近日,朱某某在不携带定位手机的情况下,私自到珠海拱北口岸出入境大厅,想要利用之前隐藏没有上交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离境,执勤民警在录入朱某某的信息时,生成在控人员报警信息,珠海市拱北边防站人员马上对其进行控制。鹤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获悉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迅速启动撤销缓刑程序,提请鹤山市人民法院对朱某某撤销缓刑。

  2023517早上,当社区矫正工作中心工作人员、桃源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民警上门对朱某某进行收监执行时,发现朱某某隐匿行踪,其定位手机出现人机分离情况。工作人员迅速反应,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朱某某,试图劝服朱某某服从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同时,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排查出朱某某曾经在鹤山市共和镇出现,市社区矫正中心马上将该信息反馈给共和司法所,共和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排查走访,发现了朱某某的行踪。最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过不懈努力,于当日下午7时许在桃源镇墟发现并抓获罪犯朱某某。目前,朱某某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收监执行程序。

  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监外执行不等于无限度的自由。对于不敬畏法律的社区矫正对象鹤山市司法局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撤销缓刑,全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鹤山、法治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