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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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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单位:

    现将《关于转发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的通知> 的通知》(江司〔2017〕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把学习宣传民法总则的情况及时通过市OA系统或邮箱发送至市司法局宣教股(联系人:郑慧瑜、冯嘉瑜,电话:8882151,邮箱:SF_XJG@163.COM)。

 

 

中共鹤山市委宣传部               鹤山市司法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