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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鹤山市食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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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鹤山市食药监局政府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编制了《鹤山市食药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国家食药监局、省局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家颁布食品安全、保化、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法规规章。

(三)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会议、工作部署。

(四)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各类资料范本及电子表格;

(五)许可公示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审批(包括核发、换发、补发、延续、变更、注销)情况。

(六)重点信息公开

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抽检信息;食品药品企业信用信息;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信息;食品药品违法广告公告。

       (七)其他

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各类活动通知公告;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鹤山市食药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http://www.heshan.gov.cn)和鹤山食品药品监管网(网址为http://syj.heshan.gov.cn/)。本单位还在鹤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鹤山市档案局,地址:鹤山市沙坪前进路18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鹤山市食药监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一巷2号

    联系电话:0750-8812163,传真号码:0750-8812160      邮政编码:529700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鹤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①书面申请

    申请人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鹤山市食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syj@heshan.gov.cn)。

    ③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