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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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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天润行鞋厂等2家企业(名单附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鹤山市天润行鞋厂等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750-8810308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吊销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投资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鹤山市天润行鞋厂

陈国超

91440784MA5229X62H

鹤市监处〔2023〕159号

2

鹤山市志泽腐竹厂

钟冠辉

9144078406148220X7

鹤市监处〔2023〕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