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鹤山市珍宝多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7HN3818A,法定代表人:杨少轩,住所:鹤山市桃源镇德胜一区5号E座首层自编号01)
你公司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2026〕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义务。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鹤市监催〔2026〕7-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鹤市监催〔2026〕7-02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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