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鹤山市址山镇家兴美食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0KB1G2N,经营者:朱双瑜,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址山市场西北)
你店因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对你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2025〕203号),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催告你店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义务。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鹤市监罚催〔202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鹤市监罚催〔2026〕1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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