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桥都中国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鹤山市址山镇家兴美食店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当事人:鹤山市址山镇家兴美食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0KB1G2N,经营者:朱双瑜,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址山市场西北)

  你店因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对你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2025〕203号),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催告你店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义务。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鹤市监罚催〔202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鹤市监罚催〔2026〕1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