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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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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CXPT274X,法定代表人:颜春燕,住所: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中心宿坳村茶亭磊自编3号、4号)

  你公司因冒用他人的商品代码,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 2025 〕5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义务。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鹤市监催〔2025〕7-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鹤市监催〔2025〕7-05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