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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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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

随着近期进入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治疗甲流、支原体肺炎等呼吸道感染用药需求整体增幅明显,为稳定我市五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医疗机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认真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按规定在药品货架上标明药品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内容,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相关医疗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各医疗机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及各镇(街)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广大群众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