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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2月第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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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2月第2批)
食品案件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29号 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   麦活江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深岩涌泉”(古林养生泉)包装饮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2日  
2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1号 鹤山市雅瑶镇泓源特产商行(经营者:许卫淼)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鹤山市雅瑶镇泓源特产商行(经营者:许卫淼)   许卫淼 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存辣木腐竹、依存精选腐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3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2号 陈健维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鱿鱼)案 陈健维   陈健维 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鱿鱼)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4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3号 鹤山市沙坪前进路地下铁烘焙原料店(经营者:符超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鹤山市沙坪前进路地下铁烘焙原料店(经营者:符超明)   符超明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佳切达再制干酪原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3日  
5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4号 鹤山市桃源镇黎秋雄蔬菜档(经营者:黎秋雄)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鹤山市桃源镇黎秋雄蔬菜档(经营者:黎秋雄)   黎秋雄 销售农药(毒死蜱)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6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5号 鹤山市桃源镇陆海英蔬菜档(经营者:陆海英)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 鹤山市桃源镇陆海英蔬菜档(经营者:陆海英)   陆海英  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生姜)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