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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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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华:

       你无照经营木材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处罚;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35000元。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2021〕2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2021〕29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98号、联系电话:0750-8288216/8288292)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2021〕298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董先生、黄先生  

联系电话:0750-8288216/8288292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98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