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2019年鹤山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2019年鹤山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鹤山市内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名称

分类名称/代码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消防应急灯具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4

其他电灯和照明设备/46539

应急照明灯/46539.600

手提式灭火器

机械及安防/6

消防器材/607

手提式灭火器/607.1


2.2产品种类

消防应急灯具种类见表2

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

包含产品列举

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手提式灭火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微型企业。见表3

3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从业人员/万元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备注:营业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流水线尾端产品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一年以内)。

6.2.2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4

4生产领域抽样数量及基数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抽样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

抽样数量为3个,检验2个,备样1

样品为自带电源且非集中控制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灯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手提式灭火器

抽样数量为4具,检验2具,备样2

样品为同一种规格型号


6.3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必须由2名抽样人员和2名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的销售额,并加以说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5其他说明

在生产企业抽查时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备份样品封存后由受检单位妥善保管。需要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时,由组织实施方、复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共同确认样品后,交复检机构复检。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3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其他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表6、表7

5消防应急灯具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

B

1

外观检查

GB 17945-2010 7.1.4.1

强制性

GB 17945-20107.1.4.1



2

通用要求

GB 17945-2010 6.2

强制性

GB 17945-20106.2



3

结构

GB 17945-2010 6.15

强制性

GB 17945-20106.15



4

主要部件性能

GB 17945-2010 6.17

强制性

GB 17945-20106.17



5

基本功能试验

GB 17945-2010 6.3.1.26.3.1.36.3.2.16.3.2.3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2.2.27.2.2.37.2.2.57.2.2.8


6

充、放电试验

GB 17945-2010 6.4.1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3.2.17.3.2.2


7

重复转换试验

GB 17945-2010 6.6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4


8

电压波动试验

GB 17945-2010 6.7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5


9

转换电压试验

GB 17945-2010 6.8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6


10

充、放电耐久试验

GB 17945-2010 6.9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7


11

绝缘电阻试验

GB 17945-2010 6.10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8


12

接地电阻试验

GB 17945-2010 6.2.2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9


13

耐压试验

GB 17945-2010 6.11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10


14

恒定湿热试验

GB 17945-2010 6.12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13


15

防护等级试验

GB 17945-2010 5.1

强制性

GB 17945-2010

7.23


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B——重要质量项目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6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a

Bb

    水压试验

    GB 4351.1-2005 6.10.1

    强制性

    GB 4351.1-2005 7.8.1


      爆破试验

      GB 4351.1-2005 6.10.1

      强制性

      GB 4351.1-2005 7.8.2


        筒体最小壁厚

        GB 4351.1-2005 6.10.1.7

        强制性

        GB 4351.1-2005 6.10.1.7


          灭火剂主要组分(磷酸二氢铵)含量

          GB 4351.1-2005 6.14.4

          强制性

          GB 4066.2-20047.1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a

          Bb

          1

          20°C喷射性能

          GB 4351.1-2005 6.26.3

          强制性

          GB 4351.1-2005 7.1.1


          2

          总重量

          GB 4351.1-2005 6.1.1

          强制性

          GB 4351.1-2005 7.1.1.1


          3

          灭火剂充装量

          GB 4351.1-2005 6.1.2

          强制性

          GB 4351.1-2005 7.1


          4

          操作力试验

          GB 4351.1-2005 6.10.5

          强制性

          GB 4351.1-2005 7.10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监督抽查结果综合判定应遵循的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2.3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应妥善保存至所有检验结果公布之后才能退还被抽样企业。如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原样或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进行爆破试验后,因破处发生在焊缝上导致的不合格情况,复检时采用原样上核查复现,不采用备样重新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