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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鹤山市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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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鹤山市人造板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鹤山市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名称

产品分类及名称见表1

1 产品分类及名称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7

/

分类名称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

/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普通胶合板、细木工板。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人造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人造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且<30000

3000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检验依据如下: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11718-2009 中密度纤维板

GB/T 4897-2015 刨花板

GB/T 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GB/T 5849-2016 细木工板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查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流水线尾端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以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原则上抽样基数不少于20张。

随机抽取5张,其中1张为初检,2张为复检,2张为备用样品,每张板按骰字的“五”字的格局进行切割成600mm×600mm×5块的样品。锯制的样品应用铝箔或塑料袋等不吸附、不释放甲醛的材料密封包装。

6.3样品处置

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抽取样品应有适宜的包装,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以及双方签字的封条,封条的粘贴应采用防拆封的方式,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必须由2名抽样人员和2名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6.5其他说明

在生产企业抽查时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备份样品封存后由承检单位妥善保管。需要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时,由组织实施方、复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共同确认样品后,交复检机构复检。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

B

1

甲醛释放量

GB 18580-2017   条款4

强制性

GB 18580-2017   条款5


2

静曲强度

GB/T 9846-2015

推荐性

GB/T 9846-2015


3

弹性模量

GB/T 9846-2015

推荐性

GB/T 9846-2015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且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甲醛释放限量由于测试的时效性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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