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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鹤山市防火门、防火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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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鹤山市防火门、防火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鹤山市消防防火门、防火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名称

分类名称/代码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防火门

木质

除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外的其它可运输物品/3

木制窗和木质门;木制窗架和木质门架等/31615

木质门/31615.012

钢质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4

钢门、窗及其框架/42122

钢防火门、窗及其框架/42122.011

防火窗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4

钢门、窗及其框架/42122

钢防火门、窗及其框架/42122.011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2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且<30000

3000

注:年销售额包括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2955-2008  防火门

GB 16809-2008  防火窗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抽取同一批次、相同款式(货/款号)样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抽样基数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样时,将所要抽取的产品码放成规整的长方体,通过使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工具来确定所要抽取的样品的三维坐标。

6.2.2抽样基数和数量

抽样数量及基数见表3、表4

3生产领域抽样数量及基数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要求

防火门

抽样数量为2樘,检验1樘,备样1

2

门扇、门框、玻璃、五金配件等装配齐全

防火窗

抽样数量为2樘,检验1樘,备样1

2

样品为同一种规格的防火窗,窗扇、窗框、玻璃、五金件等装配齐全

4使用领域抽样数量及基数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要求

防火门

抽样数量为2樘,检验1樘,备样1

2

门扇、门框、玻璃、五金配件等装配齐全

防火窗

抽样数量为2樘,检验1樘,备样1

2

样品为同一种规格的防火窗,窗扇、窗框、玻璃、五金件等装配齐全

6.3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将抽取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备用样品封存在受检企业。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消防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的销售额,并加以说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5其他说明

对于企业拒绝抽样要认真填写拒检认定表,记录拒绝抽样原因等信息。

抽样员在对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抽样时务必核实所抽样品的耐火等级。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消防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表6

4防火门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

B

1

耐火性能

GB 12955-2008

5.11

强制性

GB 12955-2008

6.12



5防火窗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

B

1

耐火性能

GB 16809-2008  

7.1.6

强制性

GB 16809-2008

8.13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B类——重要质量项目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监督抽查结果综合判定应遵循的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2.3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应妥善保存至所有检验结果公布之后才能退还被抽样企业。如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原样或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进行爆破试验后,因破处发生在焊缝上导致的不合格情况,复检时采用原样上核查复现,不采用备样重新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