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守芬:
我局于2026年9月28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6〕21号),请你退回多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65136.75元。因非本人签收追回决定书,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6〕21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6〕21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
鹤社保追字〔2026〕21号
吴守芬:
参保人:袁继文,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0225****,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坡乡全心村7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银行账号:62146731200036813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户名:袁继文。
当事人:吴守芬,是参保人袁继文的配偶,性别:女,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0720****,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坡乡全心村7组。
多领待遇事实:当事人吴守芬于2023年2月在鹤山市申办袁继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117221.67元(其中,丧葬费抚恤金65136.75元,个账余额52084.92元)。然而,袁继文亲属(配偶:吴守芬、儿子:袁江)委托李紫芳于2023年1月20日在鹤山市申办参保人袁继文的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并领取了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合计10083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五十四条:“……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的规定,参保人袁继文于2022年12月7日认定因工死亡且其亲属于2023年1月20日申领并享受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袁继文为非“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人员,不符合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条件,您多享受袁继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人民币65136.75元,大写陆万伍仟壹佰叁拾陆元柒角伍分。
我单位于 2026 年 08 月 28 日向您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银行账号:2012002119026420261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江门港口支行
退回金额:65136.75元
附言:退回鹤山袁继文多领待遇
联系电话:0750-8933187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吴守芬 |
送达内容 |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6〕21号) |
送达人 |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签收人 | |
备注 | |
说明:本回执邮寄地址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村8座138号;联系人:廖先生,联系电话:0750-8933187,邮编:529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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