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守芬:
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对你作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鹤社职退﹝2026﹞003号),请你退回多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65136.75元。因我局与你取得联系后,你拒绝沟通,拒绝签收退款通知书,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鹤社职退﹝2026﹞003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鹤社职退﹝2026﹞003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鹤社职退﹝2026﹞003号
吴守芬:
参保人:袁继文,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0225****,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坡乡全心村7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银行账号:6214673120003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户名:袁继文。
当事人:吴守芬,是参保人袁继文的配偶,性别:女,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0720****,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坡乡全心村7组。
多领待遇事实:当事人吴守芬于2023年2月在鹤山市申办袁继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117221.67元(其中,丧葬费抚恤金65136.75元,个账余额52084.92元)。然而,袁继文亲属(配偶:吴守芬、儿子:袁江)委托李紫芳于2023年1月20日在鹤山市申办参保人袁继文的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并领取了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合计10083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五十四条:“……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的规定,参保人袁继文于2022年12月7日认定因工死亡且其亲属于2023年1月20日申领并享受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袁继文为非“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人员,不符合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条件,您多享受袁继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人民币65136.75元,大写陆万伍仟壹佰叁拾陆元柒角伍分。
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规向当事人吴守芬追回参保人袁继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65136.75元。请当事人吴守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待遇款项退还到我局以下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鹤山袁继文多领待遇”)。
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的,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您出具《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回账户
银行账户名 |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
开户行 | 工商银行江门港口支行 |
银行账号 | 2012002119026420261 |
退回金额 | 65136.75元 |
备注 | 退回鹤山袁继文多领待遇 |
联系电话:0750-89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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