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祥: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5〕166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社保催字〔2026〕5号
彭德祥:
因你2024年12月向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本人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规定,你不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条件,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5〕166号)已于2025年8月30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起90日内将多领工伤待遇44423.4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姚先生 ,联系电话:0750-8933199
单位地址: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8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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