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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公告(鹤山市炬业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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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炬业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对你作出《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鹤社稽追〔2025〕第6号。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回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

鹤社稽追〔2025〕第6号

鹤山市炬业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

  鹤山市炬业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广东晶镁光能有限公司自编4号厂房棚顶维修项目工程。2022年7月4日15时58分左右,周星在项目工地进行棚顶维修工程时,棚顶局部坍塌,导致从高处坠落受伤,于2022年7月4日被鹤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胫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跟骨粉碎性骨折;3、腰5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4、左侧腓骨远段骨折,左侧腓骨外踝撕脱性骨折;5、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6、第1、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第5椎体棘突骨折;7、胸骨体骨折;8、双肺下创伤性湿肺;9、右足底挫裂伤。周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参保人周星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支付该参保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494.4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165元(共93659.4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93659.4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审股。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单位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单位承担。

  退款账户

银行账户名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

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4370301040298881

退回金额

93659.4元

转账附言

退回鹤山市先行支付周星工伤费用

  传真:0750-8933161

  如你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巢小姐     联系电话:  0750-8933199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