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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法定代表人:朱显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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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法定代表人:朱显球):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稽追〔2025〕第1 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社保催字〔2025〕65号

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 (法定代表人:朱显球):

  经核查,刘超波是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的员工。2021年4月8日10时40分左右,刘超波在车间操作挤压机时,左手被卷进机器,导致受伤,于2021年4月8日被顺德和平外科医院诊断为1、左手1-4指多发指骨毁损伤 2、左手 1-4 指神经肌腱损伤 3、左手掌血管神经损伤 4、失血性休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刘超波的受伤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因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参保人刘超波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支付该参保人发生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090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710.6元(共107800.6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鹤社稽追〔2025〕第1号),已于2025年2月14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我局向刘超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07800.6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巢小姐 ,联系电话:0750-8933199

  单位地址: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8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