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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蒋红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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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红桥: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4〕099号),请你退回多领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300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社保基金追回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

  鹤社保追字〔2024〕099号

参保人

  姓名:蒋红桥,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71********,

  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社区8组125号,

  银行账号:621756700**********,账户户名:蒋红桥,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

多领待遇事实

  参保人蒋红桥从2021年1月起,由我局按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并于2021年6月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违反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多领了2021年6月的失业补助金300元。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向蒋红桥送达《退回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书》,追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300元。

  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蒋红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失业保险待遇300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逾期不按本追回决定退回多领待遇的,我局将通知相关银行从蒋红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中退回相应金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退回失业保险金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名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

80020000021685945

  退回金额

300元

  转账附言

退回蒋红桥多领取鹤山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王小姐,电话:0750-8933187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