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涂加发)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涂加发: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3〕006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社保催字〔2024〕4号

涂加发:

  因你从2020年4月起,按月领取由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并于2020年7月在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我局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于2023年8月8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3〕006号)已于2023年9月14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起90日内将多领失业保险金12375.5元、失业代缴医疗费2103.04元共14478.54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0750-8933199

  单位地址: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8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