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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业务知识问答(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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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不能在医院直接结算?

    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职工,办理报销时,应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分别提交材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二、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如何报销?

答:(一)就医程序。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后,填写《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即时予以确认,并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和盖章,按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手术后次月10日内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和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结算资料一并报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备案和办理结算手续。

    (二)费用结算。参保职工发生符合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符合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