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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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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是主管全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配合上级部门拟定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规划、目标任务;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存储、划拨、调剂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稽核、内部控制、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经办服务网络的维护,负责本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

      (五)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经办工作。

      (六)开展新型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七)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组织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八)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职业年金的核定与计发、办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托管、投资运营等事宜;负责办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工资申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接续等经办业务。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社保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股、社会保险关系股、职工养老失业待遇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职工医疗生育工伤待遇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股、信息管理股、稽核内审股9个职能股室。在职人员编制37人,实有35人,退休12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1125.99万元,比上年增加4203.39万元,增长60.72%。主要原因是:一、2016年新调入两名公务员,社保经办业务管理经费支出增加;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100元/人/月提高至135元/人/月,参保缴费补贴按高、低档次分别由40元、70元提高至80元、110元,增幅较大;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至420元,个人缴费由90元提高至150元,增幅较大。四、随着2018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的调整,各项社保缴费额将会有所增长;五、计生奖励金标准略有提高;六、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部分项支出标准年度调整,支出增大。支出预算11125.99万元,比上年增加4203.39万元,增长60.72%。主要原因与收入预算增长原因一致。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7.1万元,比上年减少8.9万元,下降34.23%,主要原因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预算比上年有所节约。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8万元,比上年减少6.2万元,下降38.75%,主要原因是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规定,本部门安排公务用车、执法用车、公务平台用车各1辆,按照车辆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标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共9.8万元;公务接待费7.3万元,比上年减少2.7万元,下降27%,主要原因:2016年,鹤山市社保局将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市人社局制定了相关财务制度,规范公务接待规定及标准,层层把关,严控公务接待费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7.5万元,比上年减少3.8万元,下降7.41%,主要原因是从2016年起,公用经费标准从14250元/人/年降至13000元/人/年。其中:办公费7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2.3万元,会议费0.6万元,公务接待费1.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2.6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19.58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19.58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6年本部门占有使用车辆情况为: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2 辆、一般执法用车1辆。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鹤山市社保局2016年没有开展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2016年度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格.XLS    

        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