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解读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联系方式:0750-8907868
一、出台背景
《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0年11月26日印发实施并发布通告,实施之后,明确了我市现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等内容,《方案》将于2025年11月25日到期失效。同时由于上级政策文件的更新和出台,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和相关依据需要调整。为继续更好规范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确保《方案》合法性、合理性,需修改并延期实施《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制定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修改内容
(一)将《方案》中“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制定本方案”修改为“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制定本方案”。
(二)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在2020年12月9日印发的《江门市“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江府函〔2020〕172号),将《方案》表1《鹤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一览表》中序号5“鹤山市兰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删除,同时从《方案》附件《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示意图》上删除鹤山市兰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将《方案》三、划定依据修改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四)将《方案》四、划定范围(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依据增加“《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20〕172号)”。
四、实施时间
《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将于2025年11月25日到期,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对该文件进行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方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1月25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联系电话:890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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