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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余永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301号),已于2026年10月8日作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因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余永辉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已向本委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仲裁申请,本委经审查,现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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