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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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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

  本委依法受理唐思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261号),已于2026年9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唐思林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4305.44元。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唐思林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263.69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唐思林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的高温津贴54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