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鱼海之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吴健豪与鹤山市鱼海之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323号),已于2026年9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吴健豪与被申请人鹤山市鱼海之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鱼海之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吴健豪支付2025年5月至10月工资合共71500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鱼海之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吴健豪支付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8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吴健豪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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