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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张振山与你两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329号),已于2026年9月23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
本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振山就本次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请求,此前已向本委提起仲裁,案号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 233 号。该案经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经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完毕,相关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基于同一工伤事实、同一工伤待遇请求,仅增加被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属于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处理的同一争议重复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的规定,本委决定对本案予以撤销。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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