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众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蔡胜亮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174号),已于2026年9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蔡胜亮与被申请人鹤山市众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众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蔡胜亮支付2025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7000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众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蔡胜亮支付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37.50元。
四、驳回申请人蔡胜亮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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