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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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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

  本委依法受理王香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159号),已于2026年9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香支付经济补偿13964.73元。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11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82.8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131.20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香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895.68元。

  四、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香支付护理费1200元。

  五、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香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

  六、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香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七、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香支付2024年2月和2025年1月春节期间放假的工资2372.41元。

  八、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香支付2025年和202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081.87元。

  九、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荣宇木业机械加工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香支付2024年和2025年的高温津贴3000元。

  十、驳回申请人王香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至第八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仲裁裁决第九项至第十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