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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余厚生、陈家全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237、1238号),已于2026年8月21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系列案件的《仲裁决定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仲裁决定如下:
对本案按申请人余厚生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对本案按申请人陈家全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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