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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杨炳勇、王荣辉、杨林喜、高志孟、杨敏坤、黎东方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236、1239、1240、1241、1242、1243号),已于2026年8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案件的《仲裁裁决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广东万国汇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杨炳勇支付2026年4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7880元。
被申请人广东万国汇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王荣辉支付2026年4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4458元。
被申请人广东万国汇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杨林喜支付2026年4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7493元。
被申请人广东万国汇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高志孟支付2026年4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7364元。
被申请人广东万国汇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杨敏坤支付2026年4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7535元。
被申请人广东万国汇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黎东方支付2026年4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7665元。
以上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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