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崔国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920号),已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崔国新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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