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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梅州南国品味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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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南国品味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张华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940号),已于2026年7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梅州南国品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张华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189.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455.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22.68元。

  二、被申请人梅州南国品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张华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911.34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