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侯鲜生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冯海权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903号),已于2026年6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冯海权与被申请人鹤山侯鲜生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冯海权与被申请人鹤山侯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16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鹤山侯鲜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冯海权支付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6日工资25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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