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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鹤山市双合镇豪发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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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双合镇豪发运输部: 

  本委依法受理李作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772号),已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7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