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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鹤山高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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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依法受理李资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212号),已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2年8月17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差额4521.2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596.8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