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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吴宇祥、赵月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824、827号),已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
对两案件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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