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智轩卫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张羽洪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666号),已于2026年4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鹤山市智轩卫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张羽洪支付2025年7月至12月份的工资差额共计34408.38元。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智轩卫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张羽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955.89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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