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雅瑶镇翠竹农业饮食服务部:
本委依法受理徐炳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836号),已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3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期满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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