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
本委依法受理陈勇与蚁蜂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691号),已于2026年4月24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本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申请人陈勇与被申请人蚁蜂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立案后,依有关规定已于2026年3月17日通知申请人。本委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委仲裁决定如下:
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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