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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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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依法受理李金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432号),已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