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鲜牛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王鹏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406号),已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东鲜牛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王鹏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的工资差额和2025年5月至8月的生活费合共89947.65元。
二、驳回申请人王鹏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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