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永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翟德科与你单位等三家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503号),已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翟德科与被申请人二重庆市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翟德科与被申请人一广东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一广东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翟德科支付经济补偿65676.81元。
四、被申请人一广东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翟德科支付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107.43元。
五、驳回申请人翟德科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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