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高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罗如伟、李资力、苏支民、黄友权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系列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211、212、213、214号),已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本委受理的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533-555号案件涉及的证据与本案有重大关联,对本案的事实查明有重大影响,现本委决定中止审理本案,何时恢复审理,另行通知。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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