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鳞新能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孟阳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4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孟阳阳与被申请人金鳞新能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2023年3月13日至2025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金鳞新能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孟阳阳支付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间欠付的工资合共60000元。
三、被申请人金鳞新能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孟阳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5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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