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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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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依法受理汪江利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113号),已于2026年2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至4月工资11219.22元、2025年5月至10月生活费8450.32元,合共19669.54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44.44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